Sunday, July 15, 2007

【哲學】John Rawls讀書會後記

序言書室在七月九日晚上舉行了一個關於John Rawls的A Theory of Justice的讀書會,由周保松主講。我與阿松在中大哲學系是同班同學,一向知道他以精研John Rawls出名,大概是同輩中對Rawls最熟悉的人(大陸台灣我不大肯定,但至少在香港應該是無出其右的了)。看到是他主講,便趁機約他吃飯聚舊。

我們大概八時零五分抵達序言,那時已有十多名聽眾,當中有些是他中大的學生,也有一些是我在不同場合教過的學生。之前也在一些學術會議看過阿松作論文報告,聽他授課倒還是第一次,感覺十分有趣。他先從Rawls的生平與A Theory of Justice的不同版本說起,然後主力說明他的兩個公義原則,再交代Rawls如何通過有關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的討論來證明這兩個原則的合理性,最後是與聽眾的交流時段。

整個讀書會給我印象最深的有兩點。阿松指出假使以Rawls的兩個公義原則作為標準,則香港其實是一個不公義的社會。Rawls的第一原則要求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應該有同等的權利去擁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其中包括選舉、言論、集會及擁有財產的自由,即「最大均等自由原則」The greatest equal liberty principle。第二原則指出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平等只有在不違反以下兩個原則的情況下才是可以接受的。首先,所有職位與工作都必須已經對所有人平等地開放,此所謂「公平機會均等原則」The principle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其次,不平等的分配必須是對社會中最不利的人最為有利才可算合乎公義,此所謂「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

香港現時的制度,基本上違反了所有以上的公義原則。由於香港沒有普選,所以實際上某一小部分人─選委會─的政治自由比其他人多,因而違反了「最大均等自由原則」(如果當年的23條通過了,情況便更加嚴重!)。其次,香港貧富懸殊嚴重,低下階層市民處於一個十分不利的起步點,直接負面地影響他們公平地獲得教育以及職業的機會。對Rawls而言,一個人出生好壞只關乎運氣luck,而並非她所應得的deserve。因此,一個社會的制度不應容許這種好運(出身富裕家庭)或惡運(生於貧困家庭)由一代延續到下一代。遺產稅的取消正反映出香港制度上的不公義,因為這樣會令社會上一部分人不合理地─單純由於「投錯胎」─被置於一個不利的起跑點,因而違反了「公平機會均等原則」。最後,在香港政府要極力標榜的「大市場、小政府」方針下,連「福利主義」-政府應利用部分稅收為人民提供基本生活需要-都被視為洪水猛獸,資源的分配當然明顯地並非對處境最差的人最為有利,因此亦違反了「差異原則」。假使Rawls的理論是正確的,香港明顯是一個不公義的社會。我之前沒有想過這樣把Rawls的原則應用到香港的實際情況,聽了阿松的這個講法,覺得頗堪細味。

在講座的討論環節中,一位聽眾提出了以下的問題:就算Rawls是對的,也只不過是提出了一個理想,學了這些理論,根本對這個不公義的現實無能為力。那麼,讀這些理論究竟有甚麼用?阿松認為至少Rawls的理論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有用的新角度去反思我們處身其中、習以為常的社會,使我們可以對它作出批判,從而增加我們的自由。

這讓我想起,類似的問題其實亦是一些初接觸(或根本不願意接觸)哲學的人常有的疑問。讀了這些與我們生活無關而又古靈精怪、沒有明確標準答案、不能用來賺錢或改變世界的東西,究竟有甚麼用?首先,哲學與我們的日常生活並非無關。世界作為我們生存、思想、行為的場所,本來就是一個充滿意義的地方。這些意義的構成,很多時已經滲透著不同的哲學概念、原則與理論,而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作出的各種判斷與行動,其實都是深刻地受到這些理論影響。譬如,當我們理所當然地覺得只要不傷害別人便可以為所欲為,其實是接受了穆爾的「傷害原則」的結果。在這個意義下,學習哲學有助我們理解這個世界、認識自己,這一方面使我們能夠重新審視現實生活中可能存在、但我們並未意識到的問題,從而使它們的解決成為可能;另一方面,亦可以令我們不那麼容易被一些(很多時來自官方或商家)用來掩飾社會不公義、不合理狀況的言論所矇騙。這樣,我們便有更豐厚的資源去作出獨立、自主、理性的判斷,因而能夠更加自由的去過自己的生活。其次,雖然,到現時為止,很多哲學問題都未有確定無疑的標準答案,但沒有正確答案不等於沒有發現過錯誤答案。事實上,在哲學的反省批判之下,很多曾經對人類社會造成壓迫與不公、披上真理外衣的偏見教條,都已被揭穿捨棄。指出錯誤本身自有價值,尤其是在這個太多明顯錯誤的世代和地方。